優化稅寬 吸環球資金鞏港金融中心

評論 2018/02/27

分享:

分享:

回顧近3年,香港特區政府為持續推動經濟增長及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推出數項稅務優惠及豁免措施,例如離岸基金的利得稅豁免擴展至私募基金、提供企業財資中心稅務優惠、監管資本證券利息支出扣稅的規定等。

此外,為符合經合組織(OECD)為提高司法管轄區稅務透明度而訂下的共同申報準則,香港應申報的財務機構須在2017年1月1日起遵循有關準則。

除此之外,去年4月底,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轄下的稅務政策組已開展工作。該政策組的首要工作是善用稅務政策,推動產業和經濟發展,另外兩個目標是確保香港稅制與國際接軌,並研究擴闊稅基和如何增加收入。稅務政策組早前研究的利得稅兩級制的有關條例草案已在去年底刊憲。

擴基金利得稅豁免 引私人基金

安永多年來一直倡議在香港引入利得稅兩級制。我們也建議優化一系列現有的稅務寬免條例及擴大寬免範圍,這些措施都有助提升香港作為國際融資平台的地位。

(i)將離岸基金的利得稅豁免範圍擴展至所有類型的在岸基金

目前有關在岸基金的利得稅豁免一般只涵蓋香港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的互惠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等零售基金產品。其他在岸基金,如一些私人在岸基金,通常不獲得利得稅寬免。因此,很多私人基金不會選擇於香港設立。相反,新加坡的在岸基金稅務寬免已推行超過十年。

私人基金市場充斥來自大型機構投資者、主權投資者及其他私人資金等龐大資金。若香港能推出完善的在岸基金稅務寬免,對本港募集這些龐大資金應有顯著幫助。

預計今年內,整套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法案及有關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在岸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稅務豁免條例會相繼推出,建議應繼續把在岸基金稅務豁免的範圍擴展至以其他形式組成的在岸私人基金,例如常見的單位信託和有限責任合夥形式。

(ii)優化現行豁免條例--讓債券基金也可享受利得稅豁免

按現行離岸基金利得稅豁免條例,如離岸基金能滿足豁免條例的各項要求,即使基金的管理公司在香港為離岸基金進行交易,該基金也可獲得利得稅豁免。豁免範圍涵蓋了「指明交易」及「附帶交易」,但如「附帶交易」的營業收入多於基金在該課稅年度總營業收入的5%,這些「附帶交易」便不會獲得稅務豁免。

債券基金利息收入 應可豁免

一般債券基金的買賣債券利潤為豁免條例定義的「指明交易」,但從債券投資獲得的利息收入則屬「附帶交易」。一個債券基金的利息收入通常會佔整個基金每年收入大部分,因此超出了上述「附帶交易」5%的門檻,債券基金的利息收入因而未能獲得利得稅寬免。在成立債券基金時,這令很多總部設於香港的基金管理公司卻步。

基於市場對債券基金需求不斷上升及香港一向以營造具吸引力的債市為目標,建議務必盡快修改離岸基金利得稅豁免條例,以涵蓋債券基金的利息收入。

(iii)優化現行豁免條例--刪除「蒙污」效應的條文

「蒙污」效應 減基金投資靈活性

除了上述債券基金方面的限制外,如果離岸基金在一個課稅年度在香港進行一項「非指明交易」,該基金在當年的所有交易(包括其他「指明交易」)皆不會獲得利得稅寬免(「蒙污」效應)。

現行離岸基金利得稅豁免條例中的「指明交易」,一般來說並不涵蓋投資一些在香港持有不動產或經營任何業務的私人公司。現時市場上很多基金已採取較多元化的投資策略。另外,基金投放了資金的投資組合公司亦有機會隨後在港持有不動產或經營業務。基金管理公司就此需要花額外時間和精神管理基金的投資組合,以維持利得稅寬免的資格。「蒙污」效應亦減低了基金投資策略的靈活性。

欠缺靈活性的豁免條例很可能會驅使基金管理公司選擇以其他地區作基地。有見及此,建議應盡快刪除離岸基金利得稅豁免中的「蒙污」效應。

攻一帶一路綠色金融 拓債市

相對於其他先進的金融中心,香港的國際債券市場仍有發展空間。如要與其他較成熟的債券市場競爭,香港可能需考慮發展新型產品,找出捷徑。我們認為,發展綠色金融是香港開拓債券和項目融資市場的一個重大的機遇。

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指出,為推動綠色金融在香港的發展,政府將帶頭在下個財政年度發行綠色債券,以推動中國內地、「一帶一路」沿綫、以至國際投資者透過香港的資本市場為綠色項目進行融資。

為鼓勵更多私營機構在香港發行綠色債券,建議為特定一帶一路投資專項所發行的綠色債務票據獲取的利息收入及利潤可獲免徵利得稅。

(請【按此】瀏覽更多財政預算案相關文章)

政府為持續推動經濟增長,推出數項稅務優惠及豁免措施,若能再優化現有稅務寬免條例及擴大寬免範圍,有助提升香港作為國際融資平台的地位。(資料圖片)

撰文 : 何耀波 安永稅務及諮詢有限公司金融服務稅務與商務諮詢服務合夥人
廖港陽 安永稅務及諮詢有限公司金融服務稅務與商務諮詢服務執行總監

緊貼財經時事新聞分析,讚好hket Facebook 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