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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有必要 釋疑止爭正當時
昨天,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這次一連4天的會議引發香港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人大常委會將對《香港國安法》作出法律解釋。這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兩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釋法,對於全面準確地落實《香港國安法》,其重大意義不言而喻。
在落實《國安法》的過程中,香港司法機關與特區政府對《國安法》有不同理解,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這種現象今天會有,今後可能還會有,這並不奇怪。問題的關鍵在於,誰的理解是正確的?唯有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法律解釋來評判,因此關鍵時刻的人大釋法很有必要。
釋法權無可爭議 港法院必須尊重
《香港國安法》第65條訂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這一條清晰地表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唯一的釋法主體。
《國安法》65條有充分的法理依據。首先,人大釋法是國家主權的體現,香港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就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作出司法解釋,天經地義。
其次,立法機關釋法,具有天然的正當性。《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作為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不可能窮盡法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所有問題。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就已經考慮到了這些問題,因此會作一些方向性、原則性的規定,如何理解這些規定?唯有立法機關才有資格作出解釋。
再者,立法機關最清楚立法的原意和法理邏輯。制定《國安法》之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那麼哪些事情符合立法原意、哪些事情與立法原意相衝突,唯有立法機關才能作出權威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安法》的解釋權,是無可爭議的,香港法院必須尊重、不能挑戰。
堵塞國安風險漏洞 完善司法制度
在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力危害國家安全一案中,英國原本就是當事方之一,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為其辯護,本身就有可能再次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這說明,《國安法》在實施的過程中,還有一些未經明確的「區域」,如果這些「區域」不予明確,則是巨大的漏洞。
特區行政長官、國安委主席李家超早前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正是看到了這些不明確的區域,提請人大釋法是推動完善司法制度的務實之舉。
中共二十大報告提及「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而「完善」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會一蹴而就;也就是說,《香港國安法》在實施過程中會遇到的情況不可預知,具有不確定性;但可以確定的是,遇到甚麼問題,就解決甚麼問題。
回顧一下《香港基本法》實施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不同條文進行5次釋法,包括在居港權、立法會議員資格等問題進行釋法。從5次釋法的情況看,每一次都是遇到問題、發生爭議後啟動人大釋法,但人大釋法並不針對一件具體的事情作解釋,而是針對相關條款作出解釋;人大的法律解釋具有最高法律權威,和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香港司法機關據此判案,解決了香港內部無法解決的難題,不僅起到釋疑止爭的效果,更在香港回歸祖國、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之後,夯實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
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釋法,同樣不會針對具體事件,但作出的法律解釋,會成為香港司法機關的判案依據,促進全面、準確地落實《香港國安法》。
法無禁止即可為 裁決違立法原意
香港實行普通法,這是指香港本地法律,而無論是《香港基本法》還是《香港國安法》,都是按照大陸法的原則制定的。
《基本法》訂明的「三個不變」準確含義是:「香港的社會制度不變,香港居民的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涉及法律用的是「基本不變」,之所以在「不變」的前面加上「基本」,就是留有一定餘地。《基本法》第160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為同本法牴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牴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以上條款清晰地表明,香港原來的本地法律可以不變,前提是「不得與《基本法》相牴觸」,表明《基本法》凌駕於香港本地法律之上;《香港國安法》是依據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決定制定的,同樣具有凌駕於香港本地法律之上的地位。
然而,令人擔憂的是,香港一些法官時常會用普通法的思維去理解《基本法》和《國安法》,不注重立法原意和法理邏輯,而是看重法律的字面意思,特別是在遇到法律條文描述不夠清晰的問題時,用「法無禁止即可為」的邏輯作出判斷,作出與立法原意相悖的裁決。
普通法與大陸法對接 應務實對待
香港法院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代理黎智英涉嫌危害國家安全一案,折射出普通法與大陸法之間的衝突,這種衝突很大程度上是理念上的衝突。
人大常委會釋法後,香港法院在糾錯糾偏的同時,最重要的是用新的法治觀念來看待這種衝突,並找到化解矛盾的辦法。必須清晰地認識到,香港回歸國家這一現實,普通法與大陸法之間的「對接」,是迴避不了的問題,應該以務實態度來對待。
以往,香港有法官曾對《基本法》核心要義把握不準,啟動人大釋法後,偏差得以糾正;《香港國安法》實施僅兩年多,有法官對《國安法》理解把握不準,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無論如何,不能以或牴觸、或迴避的心態對待。學習理解《國安法》,對香港法官來說是一個嶄新的課題,變衝突為溝通,才是真正出路。
回歸以來,每一次人大釋法,都為香港解決難題發揮了指導作用,也令香港的憲制根基更加牢固。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就《國安法》釋法,也必將起到同樣作用。
▲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作出司法解釋,是國家主權的體現,而且人大常委作為《國安法》的立法機關,釋法具有天然的正當性。(資料圖片)
撰文 : 屠海鳴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
欄名 : 評論